1、建议不宜早于入境中国前3个月申请签证。如申请人计划不当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,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。
2、即使委托他人代办,申请人也需在申请表格上签字(16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)。代办人在申请表中所做的修改,视为申请人已经同意并予以承认。
3、签证申请一经递交,不得更改或撤销。用于签证申请的证明材料递交后不再退回,如有需要请事先复印留存。
4、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、复印件或打印件,但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。必要时,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,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。
5、是否颁发签证及颁发何种挪威签证,签证的有效期、停留期和入境次数,最终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。受理时告知的取证日期仅适用于一般情况。每份申请情况各不相同,领事官员可视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补充材料或面谈,申请人应配合,受理时间也会相应延长。请不要自认为签证申请一定会获批准。如签证未获批准,使馆不承担申请人制定旅行计划、购买机票、支付酒店等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。
6、申请人来华前应检查签证是否有效,并有足够的入境次数。签证过期或入境次数不足者,应重新申请签证。
7、外国人携带动植物,货币等物品进入中国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,以及卫生检疫,动植物检验检疫,海关,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。
8、外国公民不得逾期在华滞留。外国公民在华应注意自己护照有效期和签证的停留期,如需延期停留,必须在停留期7日满前,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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